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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二诉刑诉(2016)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田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向其网友董某某谎称不需要考试,通过特殊渠道可以办理驾驶证。之后,被告人秦某某以收取办证费用为名,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先后两次骗取董某某35000元。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董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某证言、侦破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退赔协议及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及同步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秦某某退赔被害人董某某35000元。(已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武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奇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