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金社与杭州霸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张继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社,杭州霸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张继红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822号原告周金社,被告杭州霸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中路泰富广场1幢1308室。法定代表人张开明。被告张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社诉被告杭州霸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张继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金社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霸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张继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金社撤回对杭州霸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张继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金社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