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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毕锴与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锴,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667号原告毕锴,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天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锴诉被告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锴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毕锴撤回对被告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锴撤回对被告山东长安建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5元,保全费人民币1120元,均由原告毕锴负担。审 判 长  闫秋芹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