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一与张丽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一,张丽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94号申请人王一,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省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李松梅,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张丽燕,女,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王一以案外人潘永顺(已故)欠其借款400000元逾期未还,被申请人张丽燕与案外人潘永顺原系夫妻关系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1、冻结被申请人张丽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支行账户(工资)存款;2、冻结被申请人张丽燕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宁办事处公积金;3、冻结案外人潘永顺在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老保险金;4、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潘永顺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担保人李松梅已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丽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支行账户(工资)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张丽燕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宁办事处公积金;三、冻结案外人潘永顺在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养老保险金;四、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潘永顺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五、查封担保人李松梅用于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