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下执民字第24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黄晶、黄树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黄晶,黄树梅,邹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479-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4740。负责人沈卫群。被执行人黄晶,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黄树梅,男,1949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邹春丽,女,1955年5月3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0日10时至2016年3月11日10时止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黄晶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东方丽都花苑4幢1501室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竞买人张春(身份证号码:)以262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杭州市江干区东方丽都花苑4幢1501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张春所有。前述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春应持本裁定书到杭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