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孙迎宾与李兵兵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迎宾,李兵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074号原告:孙迎宾,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兵兵,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孙迎宾与被告李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