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民辖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新疆百汇假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建振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百汇假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振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民辖终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百汇假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麦盖提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龚建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建振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疏勒县文化路。法定代表人陶万忠,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新疆百汇假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建振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16)新3127民初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新疆百汇假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乌鲁木齐,本案应当移送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新建振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诉是法人新疆百汇假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其法定代表人龚建军,且根据当事人双方2013年8月7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麦盖提县百汇名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7条1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新疆百汇假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均为麦盖提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麦盖提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新疆百汇假日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虹代理审判员 徐元华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