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俊秀申请执行胡峥嵘、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秀,胡峥嵘,柴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秀,女,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胡峥嵘,女,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柴亚平,男,4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胡峥嵘丈夫)。本院在执行王俊秀申请执行胡峥嵘、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俊秀依据(2013)乌前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月4日执行立案“案号(2015)乌前执字第71号”,现因申请执行人王俊秀于2016年1月7日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