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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俊秀申请执行胡峥嵘、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秀,胡峥嵘,柴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秀,女,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胡峥嵘,女,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柴亚平,男,49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胡峥嵘丈夫)。本院在执行王俊秀申请执行胡峥嵘、柴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俊秀依据(2013)乌前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月4日执行立案“案号(2015)乌前执字第71号”,现因申请执行人王俊秀于2016年1月7日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