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更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姚方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253号罪犯姚方水,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1年3月23日作出(2001)昆铁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5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19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方水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20日该院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31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07)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4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08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0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9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7月8日该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5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姚方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六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姚方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方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减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方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