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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曹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曹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第299号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政和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斌,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曹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见习书记员  过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