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钱新军与赵金超、杨汉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新军,赵金超,杨汉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恢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钱新军。被执行人赵金超。被执行人杨汉乔。申请执行人钱新军与被执行人赵金超、杨汉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钱新军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鄂黄梅执字第0037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金超、杨汉乔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金超去向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汉乔系大河一中教师;己履行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钱新军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0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赵金超、杨汉乔仍欠申请执行人钱新军借款365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张新华审判员 梅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