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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日平与孙永合、刘婉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日平,孙永合,刘婉君,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房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民初1001号原告:刘日平。被告:孙永合。被告:刘婉君。被告: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柏乡县工业园区。被告:房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日平与被告孙永合、刘婉君、河北智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房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准确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案件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刘日平无法提供被告详细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准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日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钊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