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XX刚与周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刚,周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01号原告:XX刚,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四五小区33栋4门309室。被告:周成彬,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西广场派出所浙江路4号。原告XX刚与被告周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