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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文芳等与王文伍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芳,王碧华,王超英,王文琼,王文伍,王文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财保17号申请人:王文芳,女,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东阳巷。申请人:王碧华,女,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申请人:王超英,女,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华凤镇。申请人:王文琼,女,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石楼乡。被申请人:王文伍,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被申请人:王文斌,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申请人王文芳、王华碧、王超英、王文琼因与被申请人王文伍、王文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文斌在南充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补偿款中的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芳、王华碧、王超英、王文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文斌在南充现代物流园管理委员会的房屋拆补偿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儒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屈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