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阮烈初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冼远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阮烈初,冼远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负责人陈朝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志修,××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烈初,男,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0874。委托代理人成晓东,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冼远朋,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290。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烈初,原审被告冼远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4)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8元,本院减半收取为349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9元,经其书面申请后,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绮云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车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