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国立与吉林省新港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立,吉林省新港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异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立。被执行人吉林省新港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第三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吉林省新港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称,1998年8月被执行人在公主岭市岭西开发区进行土地施工,赊欠我材料款86819.40元,多次索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后经公主岭市法院调解,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86819.40元,利息58400元。2009年公主岭市政府将被执行人土地和地上物收回,同年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同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过户协议,所有收入都缴入公主岭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但申请执行人债权仍未得到给付,公主岭市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多次承诺给付此款,但至今仍未给付,故申请追加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称,对申请人要求追加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为被执行人没有异议。第三人称,土地收回和转让是政府所为,不是土地局行为,我们是执行单位,土地出让金已全部收入政府专项基金,所以我局不应承担责任。本院查明,1998年8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公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材料款86819.40元,利息58400元。2008年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召开关于1998年由公主岭市政府将国有土地出让给被执行人北方药城项目土地使用权听证会,将该土地回收。2009年1月23日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与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过户合同书,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公主岭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办理了吉林省新港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北方药城”土地收回和出让手续,但其作为职能部门不应承担给付义务,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佟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石良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