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志伟诉刘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伟,刘树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1586号原告杜志伟,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树奎,男,1983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杜志伟与被告刘树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树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2015年11月5日还款,月息为2%。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利息1800元,合计人民币11800。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将全部欠款还清为止,由被告承担本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树奎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6月5日借据一枚,本金10000元,月利率为2%,证明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存在。经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系,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2015年11月5日还款,月息为2%。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还款,被告一直推脱不还。上述事实有欠据及保证合同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的被告刘树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杜志伟与被告刘树奎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刘树奎依法应该偿还欠款,现原告杜志伟要求被告刘树奎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刘树奎按照月利率2%偿还利息1800元,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和只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树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志伟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1800元(利息结算至2016年3月5日),合计1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被告刘树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