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燕华与马淑华、广元市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燕华,马淑华,广元市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6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燕华,女,汉族,1961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文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哲楚,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淑华,女,汉族,1953年1月3日出生。一审第三人:广元市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广平,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燕华因与被申请人马淑华、一审第三人广元市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燕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杨 春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