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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燕华与马淑华、广元市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燕华,马淑华,广元市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6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燕华,女,汉族,1961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文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哲楚,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淑华,女,汉族,1953年1月3日出生。一审第三人:广元市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广平,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马燕华因与被申请人马淑华、一审第三人广元市三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民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燕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杨 春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