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萍华与邹小金、王挥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华,邹小金,王挥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坊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李萍华,女,汉族,1967年3月21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邹小琴,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辉,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小金,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王挥球,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吴飞龙,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萍华诉被告邹小金、王挥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邹小金去向不明而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事实难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黄 丹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