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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泊头市丰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丰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454号原告泊头市丰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