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代深义与潍坊市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深义,潍坊市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战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代深义。委托代理人方显志。委托代理人石秀娟。被告潍坊市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龙。委托代理人刘滨水。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红军。委托代理人綦刚。委托代理人李丽萍。被告胡战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深义与被告潍坊市兴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胡战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深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代深义负担。审 判 长 田文静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人民陪审员 张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