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永慧与吕济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慧,吕济勋,莱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062号原告:李永慧。被告:吕济勋。第三人:莱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汶源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吕济勋。原告李永慧与被告吕济勋、第三人莱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慧于2016年4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济勋、第三人莱芜万达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慧承担。审判员 刘现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秀莲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