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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红与张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红,张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3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红,女,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关文萍,系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琰,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再审申请人王红因与被申请人张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红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在证据认定中存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王红对维修证据没有出示是错误的,租赁用于洗浴房屋损坏并大部分倒塌是不争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是错误的;对解除合同产生的后果,法院让另案告诉是错误的。关于维修房屋支出的费用请求不予支持不公平。王红已经将相关证据交给法院,不予质证不予采纳错误;原审法院对房屋维修费用问题应由谁承担不予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红没有按约定交纳房屋租赁费,主要是因为房屋两次出现问题,造成不能正常使用,而王红多次与张琰协商用房屋维修费抵顶租赁费未成,双方互有债务,法院不顾这一事实擅自判决,造成判决违法。2.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此案交给速裁庭审理,不符合法院审判规则。最后一次开庭时只有两个审判人员参加,不符合程序。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本院认为:王红在原审中并未提供其维修房屋的相关证据,其向法院审理的另案中提交的证据,在本案中没有出示,无法予以采信。关于房屋维修费用及停业损失问题,王红在一审中曾提出反诉但未交反诉费,王红也未申请对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法院无法对其反诉请求及维修费用予以支持。但一审判决已经明示王红可另案主张权利。原审判决对房屋维修费用问题未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另法院将案件交给哪个庭室审理是法院的内部工作安排,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不属于程序违法。王红主张一审开庭时审判组织不合法未提交证据,其主张无法予以支持。综上,王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