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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刁小琴与邵武市金源釉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特6号申请人刁小琴,女,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黄筱昱、郑丽华,邵武市拿口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申请人邵武市金源釉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88354-6,住所地邵武市文化广场6号楼(经营场所:福建省邵武市拿口镇下村垄坑场)。法定代表人陈义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月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福州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刁小琴、邵武市金源釉料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官正林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刁小琴、邵武市金源釉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邵武市拿口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解解决,两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主要约定:截至2016年1月,邵武市金源釉料有限公司拖欠刁小琴工资1,800元,该工资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现申请人刁小琴、邵武市金源釉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刁小琴、邵武市金源釉料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刁小琴、邵武市金源釉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詹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