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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公秀芝与孟庆东、陈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秀芝,孟庆东,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公秀芝,保险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孟庆东,居民。被执行人陈霞,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庆东、陈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孟庆东银行存款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陈霞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