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合肥伟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748号合肥伟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伟、严文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合肥伟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应付利息274911.3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4月30日,之后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被执行人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严文文、张伟对上述第一项中合肥伟晨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442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25644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