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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法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荣军、杨林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军,杨林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法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军被执行人杨林太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张荣军;张荣军申请杨林太、杨林太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贵民一初字第57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林太、杨林太应支付申请人张荣军;张荣军案款25425.0元,承担执行费281.3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542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林太;杨林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贵法执字第00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倪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