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法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荣军、杨林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军,杨林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法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军被执行人杨林太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张荣军;张荣军申请杨林太、杨林太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贵民一初字第57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杨林太、杨林太应支付申请人张荣军;张荣军案款25425.0元,承担执行费281.3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542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林太;杨林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贵法执字第00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倪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