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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56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董昆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