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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梅杨与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敖小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杨,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敖小东,敖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878号原告梅杨,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汉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敖小东,董事长。被告敖小东,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敖健,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杨与被告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敖小东、敖健民间借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梅杨与被告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敖小东、敖健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梅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汉平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