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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8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婚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乙逾期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153号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刘文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