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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贵法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贵溪清清环保贸易有限公司王祖卫、蒋宝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溪清清环保贸易有限公司王祖卫,蒋宝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贵法��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贵溪清清环保贸易有限公司王祖卫被执行人蒋宝康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执行贵溪清清环保贸易有限公司;贵溪清清环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蒋宝康、蒋宝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贵民一初字第643号民事判据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蒋宝康、蒋宝康应支付申请人贵溪清清环保贸易有限公司;贵溪清清环保贸易有限公司案款194100.0元,承担执行费2812.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941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蒋宝康;蒋宝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贵法执字第00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倪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