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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军毅与王文广、牟彩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毅,王文广,牟彩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580号申请执行人胡军毅。被执行人王文广。被执行人牟彩菲。申请执行人胡军毅与被执行人王文广、牟彩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军毅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文广、牟彩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胡军毅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均无反馈信息。被执行人王文广、牟彩菲去向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5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5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哲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