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福建仁豪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民、赖木林、林少梅、郭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福建仁豪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民,赖木林,林少梅,郭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4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杭,该分行行长。被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赖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仁豪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桂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赖建民,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赖木林,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少梅,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郭秀兰,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行与被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福建仁豪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赖建民、赖木林、林少梅、郭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柳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