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剑海与张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海,张晓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10号原告张剑海,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晓忠,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剑海与被告张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剑海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剑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