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应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与苏建德、苏建有、吕国军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苏建德,苏建有,吕国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应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韩清鹏,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守龙、高国军,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建德,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苏寨村人,住该村。被告苏建有,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苏寨村人,住该村。被告吕国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苏寨村人,住该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诉被告苏建德、苏建有、吕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定于2016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应县人民法院民事义井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地址不准确,未能送达被告本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居住地址,又未在指定时间内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又未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起诉。1240号案件受理费2089元,予以退还。1241号案件受理费2089元,予以退还。1242号案件受理费2089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人民陪审员  贾兴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