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行审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赤壁恒瑞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壁市国土资源局,赤壁恒瑞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81行审第59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市国土局)。法定代表人朱必堂,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赤壁恒瑞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员,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作出的赤土资罚字(201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作出赤土资罚字(2015)05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钟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