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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飞、王侠、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镜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2执465号赵飞、王侠、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镜湖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你与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太和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太公证处第23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附:执行账号名称: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经办人:常杰联系方式:181588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