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锦添与林金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锦添,林金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朱锦添,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金淡,男,194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在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朱锦添与被执行人林金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金淡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金淡名下银行帐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案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郭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