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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执字第70号王某旺、张某赞与王某昭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总额7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后,被执行人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申请人确认。依照《中华人难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舵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樊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