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苗与被告刘冰亮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苗,刘冰亮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696号原告:刘晓苗,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贤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梅,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冰亮,男,1991年7月7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苗诉被告刘冰亮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苗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苗撤回对被告刘冰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晓苗负担。审判员 徐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