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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苗与被告刘冰亮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苗,刘冰亮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696号原告:刘晓苗,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贤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梅,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冰亮,男,1991年7月7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苗诉被告刘冰亮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苗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苗撤回对被告刘冰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晓苗负担。审判员 徐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