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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尹文明与北京佳海物流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文明,北京佳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尹文明,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佳海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439830),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黄徐路59号42室。法定代表人王福成,总经理。尹文明与北京佳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物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尹文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佳海物流公司给付租金、住房保证金等共计30236元。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佳海物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佳海物流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京AS63**的机动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档案,但因无法找到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佳海物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尹文明申请执行的标的30236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诗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