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