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贾虹申请讷河市孔国乡进化中心学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虹,讷河市孔国乡进化中心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贾虹,现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孔国乡进化中心校。法定代表人柴平,职务:校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贾虹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孔国乡进化中心校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聂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