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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精华与郑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精华,郑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3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周精华,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郑储,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周精华与被执行人郑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湛遂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欠款108672.31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3执1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健审判员 曹 泉审判员 钟 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