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胜英等与王景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英,王景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杨胜英,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景祥,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侯朝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胜英等与王景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景祥等缴纳过付款22708.32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茌民一初字第14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