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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栓柱与刘富生、刘美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拴柱,刘富生,刘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王拴柱,男,195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富生,又名刘付生,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美连,女,197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412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富生、刘美连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拴柱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富生于2015年11月25日缴纳执行费用200元,于2016年3月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元,于2016年3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9000元。案款已全部兑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