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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罪犯师大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大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852号罪犯师大帅,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师大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8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11月7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7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师大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师大帅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师大帅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大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