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芹与被执行人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芹,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芹,女,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孟新,女,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芹与被执行人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40347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照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