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底军与郭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底军,郭瑞霞,郭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张底军,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郭瑞霞,女,1989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志峰,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底军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69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郭志峰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底军借款3.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元及申请执行费4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69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