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2133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77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谷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2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冉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芮 来源:百度搜索“”